1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A)違法排放廢氣,廢止排放許可證
(B)逾期未繳納稅金者課以滯納金
(C)命有公共安全之虞的營業場所停止營業
(D)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定之設備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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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1005), C(201), D(157), E(0) #2799189
統計: A(290), B(1005), C(201), D(157), E(0) #2799189
詳解 (共 6 筆)
#5235973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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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086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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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2852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095070017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5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主 旨:關於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1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9750 號函。
二、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3 次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一)應視各法律之立法原意而定。多數委員認為滯納金不是現行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二)未來各機關於解釋、適用法律規定之『滯納金』,或於研擬制訂新法或修法時,應留意並檢討其性質究應為何。」
三、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含附件)
二、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3 次會議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一)應視各法律之立法原意而定。多數委員認為滯納金不是現行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二)未來各機關於解釋、適用法律規定之『滯納金』,或於研擬制訂新法或修法時,應留意並檢討其性質究應為何。」
三、檢送上開會議紀錄乙份。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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