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宣告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行刑權時效為幾年?
(A)十五年
(B)十年
(C)七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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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8), B(598), C(521), D(327), E(0) #159213

詳解 (共 7 筆)

#844160
這是我的記法,提供參考~
10年以上,3年以上,1年以上,1年未滿
從最重刑往下排~並從上一個基數開始計算
追訴權是30,減十,除二,除二
         =30,20,10,5
行刑權是40,減十,除二,除二
         =40,30,15,7

小數點就不納入計算了啦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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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73
  • 行刑權           追訴權
  • 40←─死、無期或10.1─→30
  • 30←───3~9.9───→20
  • 15←───1~2.9───→10
  • 7←─────0.9─────→5
  • 7←────罰金或拘役───→5
  • 7+收沒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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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629
參考5樓後作成表格,供參考
phpT6ep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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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48
死刑、無期徒刑:四十年 宣告三以上十年未...
(共 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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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77
刑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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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36

行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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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6038

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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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則是被告被法院判決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卻經過一定時間沒有執行,就不能再對被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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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98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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