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0 萬元,以甲所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以 A 地為丙設定普通
地上權,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債務清償期屆至,甲無力清償債務,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 因 B 屋之存在,故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但對於 B 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B)乙得聲請法院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且對於 B 屋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C)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並無聲請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之權
(D)乙僅得聲請法院拍賣 B 屋,並無聲請將 B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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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9), B(160), C(64), D(10), E(0) #2790688
統計: A(829), B(160), C(64), D(10), E(0) #2790688
詳解 (共 3 筆)
#5194318
第877條 營造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權
1.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2.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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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9383
- (a) ?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同法第 877 條第 2 項規定,若因該地上權人(丙)在土地上建築建築物(B屋),導致抵押物(A 地)拍賣無人應買或價值減少,影響抵押權實行時,抵押權人(乙)得聲請法院將該建築物(b 屋)與土地(a 地)併付拍賣。但是,乙的抵押權設定客體僅為A地,並未擴及至 b 屋,因此對於 b 屋之價金,乙並沒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錯誤選項分析
- (b) ? 錯誤:如上所述,乙的抵押權範圍並不包含丙所建的 B 屋,併付拍賣的目的只是為了解決「土地上有房屋導致無人應買」的實務困境,並讓基地與房屋產權同歸一人。因此乙對於 b 屋的變價(價金)完全沒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c) ? 錯誤:因為 b 屋的存在已經導致 a 地「無人應買」,影響到乙的抵押權實行,此時乙依法有權聲請將 b 屋併付拍賣,而非僅能拍賣 a 地。
- (d) ? 錯誤:乙是 a 地的抵押權人,其權利標的物是土地(a 地),本質上是拍賣 a 地,只是依法「得併付拍賣」b 屋,乙並無權利「僅拍賣 b 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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