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之債務,由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丁則提供其名下市值 2,4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逾期未能清償,乙遂先聲請拍賣丁之 A 地而受償 1,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對丙得求償 600 萬元
(B)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 1:1
(C)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 1:2
(D)丁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乙對甲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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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65), C(340), D(32), E(0) #3359087
統計: A(18), B(65), C(340), D(32), E(0) #3359087
詳解 (共 2 筆)
#7468480
本題涉及民法上有物上保證人(丁)與連帶保證人(丙)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時,兩者之間的內部求償權及分擔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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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確選項分析
- (C) 錯誤,為本題選項目標
-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79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丙、丁)共同為同一債權提供擔保時,除了有特別約定外,保證人(丙)與物上保證人(丁)之間的內部應分擔比例,是「依擔保人數」平均分擔,而非依據財產市值比例計算。
- 本題中共同擔保人僅有丙、丁兩人,故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 \(1 : 1\)。選項 (C) 稱比例為 \(1 : 2\)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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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它選項說明
- (A) 正確,丁得向丙求償 600 萬元
- 債權總額為 1,200 萬元。
- 由於丙、丁分擔比例為 1 : 1,
- 丁的 A 地被拍賣受償 1,200 萬元(超過其應分擔的 600 萬元),因此丁依法得向丙求償丙應分擔的 600 萬元。
- (B) 正確,丙、丁之應分擔比例為 1:1
- 如同前述民法第 879 條之規定,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之間,依人數平均分擔,故應分擔比例確實為1 : 1。
- (D) 正確,丁承受乙對甲之債權
- 依民法第 879 條第 1 項規定,物上保證人(丁)為債務人(甲)清償債務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乙)對債務人(甲)之債權(即法定承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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