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上訴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
(B)上訴人得於提起上訴狀後 20 日內提出未經第二審法院斟酌之證據
(C)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始為時效抗辯,第三審法院不得斟酌
(D)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不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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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10), D(4), E(0) #400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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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477100
關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上訴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
民訴§473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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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訴人得於提起上訴狀後 20 日內提出未經第二審法院斟酌之證據
民訴§476
三審只看二審判決寫得對不對,不看新證據。所以當事人不能在三審提出任何「新證據」!上訴狀後面拿出來的新證據,最高法院一律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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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中始為時效抗辯,第三審法院不得斟酌
民訴§476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B)(C)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主張時效消滅(例如:債權過期了不用還)」屬於實體法上的防禦方法,牽涉到「到底有沒有過期」的事實認定。當事人如果在二審前都沒講,到了三審才突然跳出來喊「請求權時效消滅了」,因為三審是法律審,不能去調查「到底過期了沒」這個事實,所以三審法院不能斟酌這個新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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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不得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民訴§481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G2)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民訴§463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G1)、第二章(調解)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民訴§189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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