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所處理緊急救護事項?
(A)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B)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C)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D)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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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 C(12), D(164), E(0) #2301697

詳解 (共 2 筆)

#4191893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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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4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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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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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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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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