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國際再保險實務上,若在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皆另有約定:
「原保險契約之
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
,請問此項約款之內容,係指下列何者?
(A) 同一命運條款
(B) 直接給付條款
(C) 理賠控制條款
(D) 優惠理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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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757), C(150), D(17), E(0) #2670211
統計: A(225), B(757), C(150), D(17), E(0) #2670211
詳解 (共 2 筆)
#7420186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法源與條款定義)
原則上,依據 《保險法》第 40 條 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這是因為原保險契約、再保險契約是兩個獨立的契約,被保險人跟再保險人之間根本沒有契約關係(債之相對性)。
但是,該條文在民國 96 年修正時加上了但書(例外規定):
「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題目所描述的「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皆另有約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在國際再保險實務上就叫做 「直接給付條款」(Cut-through Clause)。這允許被保險人跳過原保險公司(例如原保險公司不幸倒閉、破產時),直接向背後的國際再保險大廠申請理賠。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國際再保險四大條款釐清)
這題的選項設計非常漂亮,把國際再保險實務上最著名的四大特約條款都列出來了,我們順便做個系統化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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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同一命運條款 (Follow the Fortunes Clause): 這是規範「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關係的條款。意思是只要原保險人是出於善意、符合理賠程序地賠給保戶,再保險人就必須「跟隨原保險人的命運」,乖乖認帳攤賠,不能事後爭執這個理賠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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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理賠控制條款 (Claims Control Clause): 這剛好跟同一命運條款相反,通常是再保險人(大股東)為了保護自己,在契約中規定:當發生重大理賠事故時,原保險公司「必須交由再保險人主導、控制或同意」理賠調查與決定,原保險人不能自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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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優惠理賠條款 (Ex-gratia Payment Clause): 這指的是原保險公司在法律上或契約上「本來不用賠」(例如屬於除外責任),但基於商業信譽、公共關係或體恤保戶而給予的「通融理賠/優惠理賠」。此條款是用來約定再保險人對於這種通融理賠「要不要一起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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