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種情形之下,出賣人仍須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A)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就已經知道該標的物具有瑕疵
(B)買受人受領標的物,發現有瑕疵時,怠於為檢查與通知
(C)買受人受領標的物,發現有瑕疵時,怠於為瑕疵之證明
(D)買受人雖有重大過失,不知該標的物具有瑕疵,但是出賣人故意對於標的物之瑕疵
加以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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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56), C(82), D(2187), E(0) #2084046
統計: A(92), B(56), C(82), D(2187), E(0) #2084046
詳解 (共 3 筆)
#7501748
民法第355條規定的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明定在特定情況下,出賣人不必負擔保責任。
條文原文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重點白話解析:
買賣當時已知瑕疵:
買契約成立的當下,如果買方已經知道這個東西有瑕疵,賣方就不用負責。
買契約成立的當下,如果買方已經知道這個東西有瑕疵,賣方就不用負責。
重大過失不知瑕疵:
如果瑕疵非常明顯,買方卻因為粗心大意(重大過失)而不知道:
如果瑕疵非常明顯,買方卻因為粗心大意(重大過失)而不知道:
- 若賣方沒有保證品質完美,賣方免責。
- 若賣方曾經保證沒有瑕疵,或者賣方心裡知道有瑕疵卻故意隱瞞不說,那麼賣方還是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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