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幾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A) 14歲
(B) 16歲
(C) 18歲
(D) 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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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0), B(116), C(271), D(64), E(0) #699217

詳解 (共 6 筆)

#1201528
行政罰法第9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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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342

15 下列敘述何者為行政罰法不予處罰之事由? 
(A)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D)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答案:B 

20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何法律原則之表現?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責任原則
(D)禁反言原則 
答案:C 

12 行政罰法之責任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A)無過失責任 
(B)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即過失處罰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C)至少應有過失責任,故意當然具責任條件 
(D)故意或重大過失 
答案:C 

10 依行政罰之規定,關於行政罰之責任條件,採何種立法原則? 
(A)故意責任 
(B)過失責任 
(C)推定過失責任 
(D)無過失責任 
答案:B 

27 下列關於行政罰責任條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皆得處罰 
(B)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若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處罰過失 
(C)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禁止規定,即推定為過失 
(D)僅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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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570
自己的思考邏輯:行政「罰」法應如同刑法,當事人須具備「責任能力」方能受罰,故14歲以下無責任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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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647
行政罰法 第9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
(共 1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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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7773

本題答案為 (A) 14歲

考題白話文解釋: 這題主要是在考你:「如果小朋友做錯事(例如亂丟垃圾、違規穿越馬路等違反國家行政規定的行為),國家到底規定幾歲以下的小孩,因為心智還沒成熟、還不懂事,所以『絕對不會』對他進行行政處罰(像是開罰單)?」

法條完整解析與選項說明

【精確引用】 行政罰法第 9 條

【完整法條】 第 1 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 2 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 3 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 4 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 5 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選項解析與法條白話文翻譯】

  • (A) 14歲(正確)

    • 對應法條: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

    • 白話翻譯:14歲以下的小孩(大約是國一以下的年紀),國家認為他們還沒有能力分辨是非對錯,所以就算違反了行政規定,也「完全不處罰」。

  • (B) 16歲(錯誤)

    • 解析:行政罰法中,針對年齡的責任分界點只有「14歲」和「18歲」,並沒有把16歲當作任何處罰標準的門檻。

  • (C) 18歲(錯誤)

    • 對應法條: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

    • 白話翻譯:如果是14歲以上、但還沒滿18歲(大約是國高中生),這個年紀已經稍微懂事了,但畢竟還沒完全成年,所以國家的態度是「得減輕處罰」(機關有權利決定要不要把罰款打折),但並不是「不予處罰」。

  • (D) 20歲(錯誤)

    • 解析:雖然民法以前規定20歲才成年(現已修法改為18歲),但在行政罰法或刑法的規定中,要負完全責任的年紀一直都是18歲,且本題問的是「不予處罰」的年紀,因此與20歲無關。

補充:易混淆觀念與記憶口訣

【容易混淆的觀念提醒】 法學緒論考到年齡,最喜歡把「不罰」跟「得減輕處罰」混在一起考!請務必把以下三個階段當成反射動作(另外,這跟「刑法第18條」的年齡責任劃分是一模一樣的,可以一起記,一魚兩吃):

  • 未滿 14 歲 = 完全不懂事 = 不罰

  •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 = 懂一點事但未成年 = 得減輕處罰

  • 滿 18 歲以上 = 完全成年 = 負完全責任(該怎麼罰就怎麼罰)

? 常見陷阱:考題很愛把「減輕處罰」偷偷改成「減輕處罰」。「得」是可以減輕(也可以不減輕),「應」是一定要減輕。行政罰法這裡是「得」減輕,千萬別被騙了!

【必背口訣】 ? 「一四不罰,一八減輕」 (想像一個畫面:一個14歲的國中生犯錯,警察搖搖頭說「這我不罰」;一個還沒滿18歲的高中生犯錯,警察拍拍肩膀說「好啦,給你減輕一點」)。

隨堂抽考(換句話說再考一次)

為了確保你已經把觀念刻在腦海裡,請挑戰看看下面這題:

題目:17歲的高中生小明,因為無照騎乘機車被警察攔查。依行政罰法規定,對於小明違規行為的處罰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A) 視同成年人,應負完全責任 (B) 因未成年,不予處罰 (C) 得減輕處罰 (D) 應減輕處罰

(請在心裡想好答案再往下看) . . .
解答(C) 解析:小明17歲,屬於「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區間。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規定,為「得減輕處罰」。選項(D)的「應」是常見的考題陷阱,務必要看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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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364
根據臺灣的《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這是因為法律考量到年幼者的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對於行為是非的辨別與控制能力有限,因此不具備行政義務的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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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說明
  • ? (b) 16歲(d) 20歲:皆非《行政罰法》中所設定的責任能力年齡門檻。
  • ? (c) 18歲《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此年齡區間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而非不予處罰。滿 18 歲以上則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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