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犯下列何罪,不適用刑法之規定?
(A)偽造貨幣罪
(B)公共危險罪
(C)臺灣地區公務員犯脫逃罪
(D)臺灣地區公務員犯詐欺罪
統計: A(161), B(477), C(360), D(960), E(0) #2398208
詳解 (共 7 筆)
港澳條例43條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
一、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
三、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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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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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沒有公務員犯詐欺。
第 43 條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
一、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犯刑法第六條各款所列之罪者。
三、臺灣地區人民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依香港或澳門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或對於臺灣地
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且非該外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