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於宣告懷孕後,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 X 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Y 毫西弗。X、Y 為:(A) 2、2(B) 2、1(C) 1、1(D)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