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從事搜救的飛機,指導援助船舶駛往遇險船舶或人員之信號為:
(A) 飛機繞飛船舶至少一圈,飛機以低高度橫越船尾並搖擺其機翼,再轉向指示船舶的建議航向
(B) 飛機繞飛船舶至少一圈,以低高度水平直飛橫越船頭不搖擺其機翼,再轉向指示船舶的建議航向
(C) 飛機繞飛船舶至少一圈,以低高度橫越船頭並搖擺其機翼,再轉向指示船舶的建議航向
(D) 飛機繞飛船舶至少一圈,以低高度水平直飛橫越船尾不搖擺其機翼,再轉向指示船舶的建議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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