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種質權為我國民法所不承認?
(A)動產質權
(B)權利質權
(C)營業質權
(D)不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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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9), C(44), D(155), E(0) #692925
統計: A(3), B(9), C(44), D(155), E(0) #692925
詳解 (共 2 筆)
#7369704
「質權」簡單來說就是一種「拿東西抵押換錢」的法律權利。它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核心特徵在於必須「移轉占有」(要把東西交給對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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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民法體系中,物權的設計遵循「物權法定原則」,目前民法僅承認以下兩類質權:
- 動產質權(民法第 884 條):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其「動產」之占有於債權人,以作為債權的擔保。
- 權利質權(民法第 900 條):以可讓與之「權利」(如存款債權、股票、專利權等)為標的物所設定的質權。
而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的擔保物權,在民法中是以不移轉占有的「抵押權」為核心。民法並未規定「不動產質權」(即移轉房屋占有給債權人來擔保債務),因此法律上並不承認此種物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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