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分別共有物分割請求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B)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
(C)共有人得以契約約定,最長 5 年不得請求分割
(D)共有人訂有共有物分管契約者,最長得約定 10 年不得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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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9), C(159), D(223), E(0) #3428727
統計: A(20), B(79), C(159), D(223), E(0) #3428727
詳解 (共 4 筆)
#6596537
第 823 條 (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I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III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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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966
不得分割年限
1.共有人約定 5年
2.有分管契約約定 30年
3.遺產禁止分割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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