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不得為限制競爭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事業不得限制消費者,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
(B)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C)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D)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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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0), B(504), C(394), D(631), E(0) #2525532
統計: A(3300), B(504), C(394), D(631), E(0) #2525532
詳解 (共 10 筆)
#5190962
(A)事業不得限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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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275
(A)公平法 第19條1項: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B)公平法 第20條5款: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C)公平法 第20條3款:
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D)公平法 第20條2款: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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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912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聯合或為垂直限制競爭之行為。
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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