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時,刑法有何處罰規定?
(A)加重其刑至四分之一
(B)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C)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加重其刑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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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27), C(4319), D(147), E(0) #164119
統計: A(35), B(127), C(4319), D(147), E(0) #164119
詳解 (共 3 筆)
#2501829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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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447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所以本題關鍵字可以直接記:
公務員 + 假借職務 + 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加重至 1/2。
另外要注意兩個考點:
必須是故意犯,過失犯不適用刑法第134條。
如果該罪本身已經因「公務員身分」而特別加重或另有處罰規定,就不再適用第134條加重,避免重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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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066
公務員如果利用自己的職權犯下其他罪行,他的刑責會加重至二分之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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