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的直轄市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那一部門會
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A)監察院
(B)總統府
(C)內政部
(D)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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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 C(58), D(3), E(0) #1669018
統計: A(4), B(1), C(58), D(3), E(0) #1669018
詳解 (共 2 筆)
#276928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
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
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
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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