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管收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由該管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
(B)義務人不服管收之裁定,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管收實務上於拘留所執行之
(D)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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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7), B(1212), C(354), D(863), E(0) #2988392
統計: A(2047), B(1212), C(354), D(863), E(0) #2988392
詳解 (共 10 筆)
#5609924
(A) 由該管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正確
(B) 義務人不服管收之裁定,應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十項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十項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C) 管收實務上於拘留所執行之→管收所
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三項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三項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D)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24 小時→三個月
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四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解答都要錢QQ,只好自己整理,歡迎參考、糾正,請勿複製販售)
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四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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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490
關於行政執行法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
(B)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因管收而免除
(C) 顯有逃匿之虞為聲請管收原因之一
(D) 義務人不服法院管收之裁定者,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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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777
即時強制中的對人之管束 才是24小時—>不服管束 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 拘提、管收中的拘提才是24小時、管收是3個月—>兩個不服都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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