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王先生手中取得一份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比較法推估過程中三個比較案例的價格依序為新臺幣
63 萬元/坪、64.5 萬元/坪、68.5 萬元/坪,所推估之試算價格依序分別為新臺幣 45 萬元/坪、50
萬元/坪、57.5 萬元/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比較案例一總調整率不符規定
(B)比較案例三總調整率不符規定
(C)比較案例一與比較案例三試算價格之差距不符規定
(D)比較案例一與比較案例二之試算價格較接近,應給予較高之權重
統計: A(465), B(167), C(2693), D(424), E(0) #1898484
詳解 (共 10 筆)
,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
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
高低價格差=(57.5-45)
高低價格平均值=[(57.5+45)/2]
故(57.5-45)/[(57.5+45)/2]
=12.5/51.25=0.24>0.20<不適用>
(A)(B)
請問各位大大為何A錯
63要變成45萬總調整率為40%,不是超過30%的限制了嗎?
(A)比較案例1 總調整率為:29%<30%符合規定
(63-45)/63*100%=28.57%<30%符合規定
(B)比較案例3 總調整率為:16% <30%符合規定
(68.5-57.5)/68.5*100%=16.05%<30%符合規定
(C)比較案例一與比較案例三 試算價格差距:24.39%>20%,不符合規定
[(57.5-45)/[(57.5+45)/2]*100%=24.39%>20%,不符合規定
(D)考量各比較標的之總調整率給予權重高低:
比較案例3 > 比較案例2 > 比較案例1
比較案例1 總調整率為:29%
(63-45)/63*100%=28.57%
比較案例2 總調整率為:22%
(64.5-50)/64.5*100%=22%
比較案例3 總調整率為:16%
(68.5-57.5)/68.5*100%=2 = 16%
比較案例3:總調整率最低,其與勘估標的條件相似度最高,故予以最高權重。
比較案例1:總調整率最大,故賦予最低之權重。
本題正確答案是 (C)比較案例一與比較案例三試算價格之差距不符規定。
這題主要考《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5條、第26條,尤其要分清楚兩個不同門檻:
-
第25條:總調整率超過30%,比較案例原則上應排除。
-
第26條:試算價格之間差距達20%以上,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本題最關鍵的是第26條的20%計算方式,不是直接用高低價格相減後除以其中一個價格。
一、先判斷第25條:總調整率有沒有超過30%?
計算方式:
本題三個案例分別計算:
|
案例 |
比較案例價格 |
試算價格 |
總調整率(取絕對值) |
|---|---|---|---|
|
一 |
63萬 |
45萬 |
28.57% |
|
二 |
64.5萬 |
50萬 |
22.48% |
|
三 |
68.5萬 |
57.5萬 |
16.06%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5條規定:總調整率**大於30%**時,原則上應排除該比較標的。
因此:
-
案例一:28.57%,未超過30%。
-
案例二:22.48%,未超過30%。
-
案例三:16.06%,未超過30%。
所以 A、B 均不正確。
注意:第25條另外規定,區域因素、個別因素或其中任一單獨項目的調整率大於15%,也可能要排除。但本題沒有提供個別項目的調整數據,不能單憑總調整率判斷這部分。
二、再判斷第26條:試算價格之間的差距有沒有達20%?
這是本題真正的考點。
依第26條第2項:
也就是:
高低價格的差額 ÷ 高低價格平均值。
代入案例一與案例三:
-
最高試算價格:57.5萬元
-
最低試算價格:45萬元
因此,檢討後兩者差距仍達20%以上時,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故 C 正確。
三、為什麼 D 不正確?
案例一與案例二的試算價格確實比較接近:
但不能因為兩個試算價格比較接近,就直接認定應給予較高權重。
依第27條,不動產估價師決定比較價格時,應考量:
-
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的可信度。
-
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價格形成因素的相近程度。
因此,價格接近程度可以作為檢討參考,但不是法定唯一或直接決定權重的標準。
四、這題必背的數字整理
第25條:比較標的排除標準
15%/30%
-
任一單獨調整項目大於15%。
-
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及個別因素的總調整率大於30%。
第26條:試算價格差距標準
20%
-
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20%以上,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
計算方式:高低價格差額 ÷ 高低價格平均值。
第27條:比較標的數量
3件以上
-
應採用三件以上比較標的。
-
考量資料可信度及價格形成因素相近程度。
考試記憶口訣:
-
第25條:調整過大,看15、30。
-
第26條:試算差距,看20。
-
第27條:至少三件,看可信度與相近程度。
法條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5至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