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駕駛愛車至乙洗車場洗車,洗車機正常運作係以輸送帶之滾筒帶動車輛前輪進入洗車機,惟甲之車輛於洗車過程中操作致脫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洗車場屬於民法第 191 條之 3 危險活動責任
(B)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不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賠償規定
(C)若甲未遵循洗車場之指示,致車輛以自身動力脫離直線軌道,應自負其責
(D)依民法規定,乙洗車場應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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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41), C(1406), D(181), E(0) #314331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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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 正確:洗車機運作有其特定操作規範(例如打空檔、不踩煞車、不轉動方向盤)。若事故主因是駕駛甲未遵循洗車場指示,自行操作車輛(如排入 D 檔駕駛或轉動方向盤),導致車輛以自身動力脫離軌道而受損,此損害與洗車場的設備或服務無相當因果關係,應由駕駛甲自負其責。
  • ❌ (a) 錯誤:民法第 191 條之 3 的危險活動責任,是指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一般自動洗車場的運作性質並不屬於法條所指的高風險危險活動(如高壓電、化工廠等)。
  • ❌ (b) 錯誤:本案洗車機的輸送帶並非大眾運輸的軌道動力車輛。即使是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如火車、捷運),若造成他人損害,仍然適用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賠償規定(如民法第 191 條之 2 汽車駕駛人責任等相關特別規定或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 ❌ (d) 錯誤:洗車場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屬於服務契約關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確保具備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違反者負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若損害完全是由消費者自身不當操作(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且洗車場已盡到明確標示與告知義務、設備本身並無安全缺陷,則洗車場依法不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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