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A)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D)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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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0), B(211), C(3577), D(1208), E(0) #3036176
統計: A(760), B(211), C(3577), D(1208), E(0) #3036176
詳解 (共 10 筆)
#56936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 。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C (A)向財政部提起訴願->X,訴願緩不濟急 (B)向法務部提起訴願->X,訴願緩不濟急 (C)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O,參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D)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X,臺北分署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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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4827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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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233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解題】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 → 由題目可知為「行政執行」 → 執行機關為「臺北分署」→ 故答案為「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補充/延伸】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第3項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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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624
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甲之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下稱臺北分署)。臺北分署對甲之財產進行查封,甲如不服,應如何提起救濟?
(A)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 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D) 向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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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異議→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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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484
本題的考點在於「行政執行程序的救濟管道」。當案件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人民如果對執行過程(例如查封財產、扣押薪水)感到不服,救濟的管道和一般告政府的「訴願」完全不同。
- (C) 為什麼是向「臺北分署」聲明異議?
-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白話解釋: 既然現在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正在動手查封你的財產(它是執行機關),你覺得不服,第一步就是要直接向這個正在動手的機關(臺北分署)遞交聲明異議書,讓他們重新審查自己有沒有做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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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錯誤選項解析(錯在哪裡?)
- (A) 與 (B) 錯誤:執行程序中不能提起訴願。
- 「查封財產」是行政執行過程中的「執行行為/處置」,不能走一般的訴願程序。如果去向財政部或法務部提起訴願,主管機關會以「程序不合」直接駁回。
- (D) 錯誤:收件機關搞錯層級。
- 法律規定必須先向「原執行機關(分署)」提出。如果臺北分署收到你的異議後認為自己沒錯,臺北分署自己會把案件加具意見書,內部呈報給上級機關「行政執行署」去審議決定。人民不能跳過臺北分署直接送件給總署。
? 考試必記核心流程口訣
執行不服 ➡️ 先向原執行機關(分署)聲明異議 ➡️ 分署若不認錯 ➡️ 送交上級(行政執行署)決定 ➡️ 若仍不服 ➡️ 直接進法院打行政訴訟(免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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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485
? 為什麼這題不能走「訴願」?
|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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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情發生(一般行政程序) | 2. 討債階段(行政執行程序) |
|---|---|---|
| 政府在幹嘛 | 國稅局認定你欠稅,寄發稅單給你。 | 你不肯繳錢,移送臺北分署去查封財產。 |
| 性質 | 課予你義務的「行政處分」。 | 實現處分內容的「執行行為」。 |
| 你的救濟管道 |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這才是你原本想的向上級訴願)。 | 向臺北分署提出「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
? 考試破題的「黃金關鍵字」
以後在考題中,只要看到以下兩組關鍵字,腦袋要立刻切換開關:
- 看到「不服處分、罰單、限期繳納通知」 ➡️ 走訴願(找上級)。
- 看到「不服查封、扣押薪水、拍賣、限制出境(限制住居)」 ➡️ 這是強制執行階段,一律改走聲明異議(先找原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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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強制執行的節奏非常快(財產快被拍賣了),如果還在那裡慢慢走「訴願」的公文旅行,人民的財產早就被賣光了。所以法律才特別設計了「聲明異議」這條快速通道,讓原執行機關當場看有沒有做錯、馬上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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