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A)臺北市議會
(B)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D)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統計: A(248), B(271), C(179), D(2566), E(0) #3183736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財政部是行政院 適用行政程序法
本題在考: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的機關,包括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及監察機關。
❌ (A) 臺北市議會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一款: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2項: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臺北市議會為直轄市的地方立法機關,屬各級民意機關,其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B)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三款: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三、監察機關。
審計部組織法第14條第1項:
審計部於各省、直轄市、縣(市)酌設審計處(室),掌理各該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審計事項,並得由審計部指定兼辦就近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審計事項。
◈臺北市審計處為審計部所屬審計機關,屬監察機關體系,其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C)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二款: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二、司法機關。
法院組織法第1條第一款:
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屬司法機關,即使所為者是行政行為,仍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D)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1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為辦理國稅稽徵業務的行政機關,未列入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的排除範圍,其行政行為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明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同條第2項則設有排除規定:「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
?️ 各選項分析
| 選項 | 機關性質 | 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 | 理由 |
|---|---|---|---|
| (B)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 監察機關 | ❌ 應排除適用 | 審計部為監察機關,依同條第2項第3款「監察機關」明文排除適用。 |
| (A) 臺北市議會 | 各級民意機關(立法機關) | ❌ 應排除適用 | 屬《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1款所指之「各級民意機關」,其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 (C)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司法機關 | ❌ 得排除適用 | 屬《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司法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 (D)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行政機關 | ✅ 應適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屬行政機關,其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