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B)移送機關於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 之證明文件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 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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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58), C(3538), D(52), E(0) #3254754

詳解 (共 6 筆)

#6133769

(A)行政執行法第20條第1項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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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
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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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5項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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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政執行法第14條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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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考的是《行政執行法》中**「管收(拘留欠稅大戶)」的法律效果**,以及行政執行的具體程序規定。


題幹白話拆解
題目問什麼?
「當民眾欠政府錢(如欠稅、罰款)被強制執行,甚至到了被『管收』(關起來)的地步時,下列哪一個說法是錯誤的?」
核心概念:
「管收」是一種**「逼你吐出錢來的手段(間接強制)」**,絕不是「以監獄服刑來抵債(刑罰)」!所以被關並不代表債務就勾銷了。

選項逐一透視
* (A)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 分析: 敘述正確。
*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 3 項:「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 白話解釋: 把欠債人關起來是為了問出財產在哪裡,所以執行分署不能關了就不理他,每個月至少要提審問話 3 次以上,問他「到底要不要還錢?財產藏在哪?」

* (B) 移送機關於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 分析: 敘述正確。
*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白話解釋: 原機關(如國稅局、警察局)要把欠錢的人移送給行政執行分署之前,必須先催繳過(給過期限)且證明他逾期不繳,才能移送強制執行。

* (C)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钱給付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 分析: 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債務**「完全不會」**因為管收而免除!
*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 22 條:「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 白話解釋: 管收只是「逼你還錢的手段」,不是「坐牢抵債」。你被關滿最長 3 個月放出來後,欠政府的錢還是在,政府依然可以繼續查封你的財產、扣押你的薪水!

* (D)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
* 分析: 敘述正確。
* 法條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
* 白話解釋: 執行分署有權公文通知欠債人過來喝茶、主動繳清,或者交代他名下到底有哪些房產、股票跟銀行帳戶。

? 快速記憶點
> 「管收不是坐牢,被關一樣要還錢!」
> * 管收不抵債: 關完出來債務還在,絕不免除(不能用屁股抵債)!
> * 提詢頻率: 關人要勤勞問話,「每月至少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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