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
(B)懲戒程序性質為司法程序,懲處程序為行政程序
(C)公務員就懲戒之決定不服,均不得向行政法院另行起訴,請求撤銷懲戒決定
(D)懲戒訴訟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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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6), B(90), C(1025), D(178), E(0) #2937435
統計: A(1256), B(90), C(1025), D(178), E(0) #2937435
詳解 (共 10 筆)
#5536893
懲戒 懲戒法 司法院懲戒法院=>一級二審(3、5)
懲處 考績法 服務機關=>復審(原機關)=>復審2(保訓會)=>(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
109
2
#5516823
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 (懲戒法院)
62
8
#553684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制度,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權屬於司法權
(B)於合理範圍內,懲戒權得以法律規定由公務員之長官行使
(C)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D)公務人員對於懲處處分不服,得向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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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3 年 - 103 司法、海岸巡防、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海巡行政、移民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7280
答案:B,D
難度: 困難
難度: 困難
統計: A(224),B(1487),C(862),D(2455),E(30) #630953
個人: 尚未作答
1 公務人員對於停職處置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向原處置機關提起申訴
(B)向原處置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向原處置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D)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個人: 尚未作答
1 公務人員對於停職處置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向原處置機關提起申訴
(B)向原處置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向原處置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D)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難度: 非常簡單
統計: A(496),B(78),C(73),D(2881),E(0) #389882
個人: 尚未作答
個人: 尚未作答
48. 公務員甲因案被移送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該公務員 不服該停職通知,得否請求救濟?
(A) 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 可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C) 可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請再審議
(D) 不得單獨就停職部分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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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統計:A(294), B(53), C(58), D(585), E(0) #1537695
難度:適中
個人:尚未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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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633621
懲戒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
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原為公懲會)審議。
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懲戒法院。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懲處
公務人員的「懲處」不同於公務員「懲戒」,懲處是由服務機關所為,懲戒則屬懲戒法院執掌。
懲處規定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平時考核中,依該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的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並於機關長官進行年終考績時,一併計算於成績增減總分(此請參見考績評定),且獎懲可以互相抵銷(懲戒不可以),若沒有獎懲互抵而使懲處累積達2大過者,該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其法律效果則是免職。
17
0
#5899968
(A) 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懲戒法院作成
2
0
#5973703
補充:
-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懲戒法院(一級二審制 )作成
-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懲戒法院(一級二審制 )作成
-懲戒程序性質為司法程序,懲處程序為行政程序
1.「懲戒」的救濟途徑是要在「懲戒法院」,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公懲法§64 )
2.「懲處」則是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若不服復審結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公保§72),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決定。
1.「懲戒」的救濟途徑是要在「懲戒法院」,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公懲法§64 )
2.「懲處」則是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若不服復審結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公保§72),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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