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借款人提供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銀行,經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拍賣時,銀行應如何處理?
(A)在任何情況,銀行均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B)銀行應向法院陳報債權參與分配,不得保留抵押權
(C)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時,銀行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D)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次順位的抵押權人時,銀行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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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2285), C(363), D(635), E(0) #321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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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674
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二項依法對於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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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386
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當借款人提供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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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419
強制執行法第98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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