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亦無人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該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期間為多久?
(A)不得少於 7 日多於 20 日
(B)不得少於 7 日多於 30 日
(C)不得少於 10 日多於 20 日
(D)不得少於 10 日多於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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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777), C(138), D(2248), E(0) #3187416
統計: A(220), B(777), C(138), D(2248), E(0) #3187416
詳解 (共 3 筆)
#7436076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2條》,不動產第一次拍賣期日距公告日不得少於14日。
(1)第一次拍賣流標時,第一次拍賣底價-20%再行拍賣,第二次拍賣期日距公告拍賣之日,不得少於10日多於30日。
(2)第二次拍賣流標時,底價再-20%,再行第三次拍賣。
(3)第三次拍賣流標時,依«強制執行法»95條規定依法公告應買三個月。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應買。
(4)特別減價拍賣:依«強制執行法»95條後段規定,公告應買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酌減價額不得逾上次底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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