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產業園區之全部或一部,因環境變遷而無存續必要者,原核定設置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並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於廢止原核定後幾日內公告?(A) 十五日內(B) 三十日內(C) 四十五日內(D) 六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