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乙訂立A車使用借貸契約,甲為貸與人,乙為借用人,下列對於甲乙之法律關係之論述,何者錯誤?
(A)貸與人甲不得對借用人乙要求給付使用A車之對價
(B)借用人乙得依個人需要對A車為使用收益
(C)A車有瑕疵,導致乙受有損害,若甲對該瑕疵不知情,則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借用人乙不得將A車,再借給其好友丙使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9), B(997), C(328), D(171), E(0) #166990
統計: A(359), B(997), C(328), D(171), E(0) #166990
詳解 (共 6 筆)
#242856
民法467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45
0
#1177646
(A)464條
(C)466條
(D)467條
15
0
#5161434
12
0
#7452630
B錯
乙不能依照「個人需要」來使用A車。
借用人乙依照民467,
是要依照他和甲「約定的使用方法」來使用借用物。如果沒特別約定,就依照「物之性質」,而不是借用人乙想怎麼用就怎麼用。
ㅤㅤ
A對
因為使用借貸是「無償」的。
不是消費借貸。
ㅤㅤ
C對
甲只有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時,才要對乙負賠償責任(民466)。
ㅤㅤ
D借用人在沒有經過甲同意下,不可以借給第三人(民467)。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