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超級市場將貨物標定價格陳列之行為,在法律上應視為:
(A)要約引誘
(B)要約
(C)承諾
(D)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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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847), C(6), D(6), E(0) #221530
統計: A(195), B(847), C(6), D(6), E(0) #221530
詳解 (共 2 筆)
#6418810
民法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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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5193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超級市場將商品擺在貨架上,並且明確標示價格,這在法律上就屬於一個內容具體、只要對方同意就能成立契約的「要約」。當消費者將商品拿到櫃檯結帳時,消費者的行為就是「承諾」,此時買賣契約即刻成立。
❌ 其他選項為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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