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超級市場將貨物標定價格陳列之行為,在法律上應視為:
(A)要約引誘
(B)要約
(C)承諾
(D)廣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5), B(847), C(6), D(6), E(0) #221530

詳解 (共 2 筆)

#6418810
民法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3
0
#7445193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超級市場將商品擺在貨架上,並且明確標示價格,這在法律上就屬於一個內容具體、只要對方同意就能成立契約的「要約」。當消費者將商品拿到櫃檯結帳時,消費者的行為就是「承諾」,此時買賣契約即刻成立。
❌ 其他選項為什麼不對?
  • (a) 要約引誘:是指引誘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的行為(例如:寄送價目表或單純的廣告)。實體貨物已經標價並陳列在架上時,法律直接規定它升格為「要約」,而非僅僅是引誘。
  • (c) 承諾:這是同意要約內容、促成契約成立的意思表示。超市陳列商品是主動交易的起頭,並非去同意別人的提議。
  • (d) 廣告:廣告在民法上通常只被視為「要約之引誘」,且此選項並非民法第 154 條規範貨物標價陳列時的法律定性專有名詞。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11409
未解鎖
154(要約之拘束力、要約引誘) ...
(共 1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8180056
未解鎖
若題目強調「自動販賣機」或「展示櫃」,通...
(共 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