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屬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約定?
(A)約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使用,亦不得請求減免租金之條款
(B)約定農育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之條款
(C)約定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對於土地受讓人亦有效力之條款
(D)約定不動產流押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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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8), C(14), D(36), E(0) #3960758
統計: A(67), B(18), C(14), D(36), E(0) #3960758
詳解 (共 1 筆)
#744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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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非該類約定):依據《民法》第 836 條之 3,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使用土地,得請求減免租金。雖然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此權利,但這屬於租賃條件或地上權內容的約定,並非必須透過「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的法定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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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屬於該類約定:依《民法》第 850 條之 3 第 2 項,農育權人將其權利讓與他人,得約定排除之;該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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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屬於該類約定:依《民法》第 838 條第 2 項,地上權人預付地租之約定,若欲對土地受讓人(第三人)生效,該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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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屬於該類約定:依《民法》第 873 條之 1,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流押條款),該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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