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主管機關經催繳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 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死亡,未留有遺產,執行機關應向甲之繼承人為執行
(B)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繳清罰鍰,其應以聲明異議之方式請求終止執行
(C)如執行機關發現甲顯有財產卻故意不繳納,且已出境1次,得限制甲之住居
(D)如甲對於執行機關限制住居之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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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55), C(45), D(246), E(0) #3944612

詳解 (共 3 筆)

#7423897
(A) 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死亡,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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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976
答案:(D) 如甲對於執行機關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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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478
  • (D) 為什麼敘述正確?
    • 法律救濟管道: 行政執行機關下達的「限制住居命令」(在實務上包含限制出境),性質上屬於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 訴訟程序簡化: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義務人若對執行行為不服,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提出「聲明異議」。如果聲明異議被上級機關駁回,此時「聲明異議」就相當於訴願程序,義務人不需再重複提起訴願,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來尋求救濟。
      ㅤㅤ
      ㅤㅤ
      [1, 2, 3]

❌ 其他錯誤選項解析(錯在哪裡?)
  • (A) 錯誤:向繼承人執行有嚴格限制,沒留遺產就不能執行。
    •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義務人死亡時,執行機關只能「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由於罰鍰具有人身專屬性,既然甲死亡且「未留有遺產」,執行程序就應該終結,絕對不可以轉向要求繼承人用自己的財產來幫忙繳罰單。 [1, 2]
  • (B) 錯誤:繳清後應直接「終止執行」,不需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當義務人已經「全部履行(繳清罰鍰)」時,執行機關應主動終止執行。聲明異議是卡在有爭議、權益受損時才使用的手段,錢都繳清了直接結案即可,不需特別聲明異議。 [1, 2, 3]
  • (C) 錯誤:甲的欠款金額與出境次數「未達限制住居的法門檻」。
    • 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合計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
    • 例外條款: 除非義務人「已出境達 2 次以上」,才不受 10 萬元的限制。本題中甲只欠 18,000 元(未達 10 萬),且僅出境 1 次(未達 2 次),因此依法不得限制其住居。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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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32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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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9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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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A) 錯。法條依據: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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