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主管機關經催繳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 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死亡,未留有遺產,執行機關應向甲之繼承人為執行
(B)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繳清罰鍰,其應以聲明異議之方式請求終止執行
(C)如執行機關發現甲顯有財產卻故意不繳納,且已出境1次,得限制甲之住居
(D)如甲對於執行機關限制住居之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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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3), C(55), D(360), E(0) #3944612
詳解 (共 4 筆)
- (D) 為什麼敘述正確?
- 法律救濟管道: 行政執行機關下達的「限制住居命令」(在實務上包含限制出境),性質上屬於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 訴訟程序簡化: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義務人若對執行行為不服,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提出「聲明異議」。如果聲明異議被上級機關駁回,此時「聲明異議」就相當於訴願程序,義務人不需再重複提起訴願,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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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 其他錯誤選項解析(錯在哪裡?)
- (A) 錯誤:向繼承人執行有嚴格限制,沒留遺產就不能執行。
-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義務人死亡時,執行機關只能「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由於罰鍰具有人身專屬性,既然甲死亡且「未留有遺產」,執行程序就應該終結,絕對不可以轉向要求繼承人用自己的財產來幫忙繳罰單。 [1, 2]
- (B) 錯誤:繳清後應直接「終止執行」,不需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當義務人已經「全部履行(繳清罰鍰)」時,執行機關應主動終止執行。聲明異議是卡在有爭議、權益受損時才使用的手段,錢都繳清了直接結案即可,不需特別聲明異議。 [1, 2, 3]
- (C) 錯誤:甲的欠款金額與出境次數「未達限制住居的法門檻」。
- 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合計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
- 例外條款: 除非義務人「已出境達 2 次以上」,才不受 10 萬元的限制。本題中甲只欠 18,000 元(未達 10 萬),且僅出境 1 次(未達 2 次),因此依法不得限制其住居。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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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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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含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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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成大白話與改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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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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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死亡,未留有遺產,執行機關應向甲之繼承人為執行 →【修正】應終結執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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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甲死了且沒留遺產,政府可以叫他的小孩(繼承人)幫忙還罰單。 → ⭕ 錯誤!交通罰單是「對人」的處罰,阿甲死了又沒留遺產,這筆債就一筆勾銷,絕對不能叫無辜的小孩幫忙背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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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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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繳清罰鍰,其應以聲明異議之方式請求終止執行 →【修正】執行機關應主動依職權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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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甲如果乖乖把錢繳清了,他還要自己寫申請書(聲明異議)去求政府停止討債。 → ⭕ 錯誤!阿甲都把錢還清了,政府討債機關收到錢就應該「自動結案(終止執行)」,不用阿甲在那邊拜託或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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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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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執行機關發現甲顯有財產卻故意不繳納,且已出境1次,得限制甲之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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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甲明明有錢不繳還跑出國,政府當然可以限制他的住居、不准他再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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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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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對於執行機關限制住居之命令不服,經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修正】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走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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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甲如果不服被限制出國,跟執行機關抗議(聲明異議)失敗後,可以直接去法院打行政訴訟(提起撤銷訴訟)。 → ⭕ 錯誤!行政執行的抗議程序很特殊,依照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抗議失敗後要直接去法院「聲請撤銷限制住居命令」,而不是走一般的打官司(撤銷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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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答案:D (A) 錯。法條依據: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