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其中「明知」為下列何
者?
(A)直接故意
(B)未必故意
(C)有認識過失
(D)特定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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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4), B(29), C(97), D(38), E(0) #145000
統計: A(1664), B(29), C(97), D(38), E(0) #145000
詳解 (共 1 筆)
#7433122
在刑法學理與實務判例中,條文中所稱的「明知」,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有明確、具體的認識。這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定義:「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亦即學理上所稱的直接故意(或稱確定故意)。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b) 未必故意:又稱間接故意,定義於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明知」要求確定性的認識,排除了「預見其可能發生」的未必故意。
- ❌ (c) 有認識過失:定義於刑法第 14 條第 2 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過失與故意在主觀構成要件上完全互斥,「明知」必然屬於故意階層。
- ❌ (d) 特定意圖:意圖是指單純故意之外,特定犯罪所要求的特殊內心目的(例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是對既存事實的認知狀態,屬於故意內涵,而非超越故意之上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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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中的「明知」,在法律上僅限於 (a) 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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