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9.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行為人於一年內五次分別前往銀行、郵局及各大百貨公司搶劫財物,經法院分別宣告五年、七年、八年、十年、十二年等有期徒刑,依數罪併罰處斷時,其執行刑應在何種範圍內定之?
(A)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
(B)十二年以上四十年以下
(C)十二年以上三十年以下
(D)五年以上四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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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58), C(821), D(20), E(0) #269490
統計: A(75), B(58), C(821), D(20), E(0) #269490
詳解 (共 3 筆)
#7442397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4年/2005年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數罪併罰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算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 最低限制(最長期以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 12年。
- 最高限制(刑期以下,且不得逾30年):
- 各刑合算為5 + 7 + 8 + 10 + 12 = 42年。
- 但因法律明文規定有期徒刑併罰最高上限為 30年,故最高限制為 30 年。
因此,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的範圍為 12年以上30年以下。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錯誤。最低限制應為各刑中的「最長期」(12年),而非「最短期」(5年)。
- (b) 十二年以上四十年以下:錯誤。民國94年修正後,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的應執行刑上限已由原來的20年提高至 30年,而非40年。
- (d) 五年以上四十年以下:錯誤。最低限制與最高限制的計算法律依據皆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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