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原住民因興(修)建住宅、機關、學校、教會需要石板材,其採取總量以多少立方公尺為限?
(A)5立方公尺
(B)10立方公尺
(C)15立方公尺
(D)20立方公尺
(E)30立方公尺
統計: A(22), B(406), C(115), D(58), E(44) #167594
詳解 (共 4 筆)
依據你提供的《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因新(修)建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等形式之住宅、機關、學校、教會或公共設施而需要採取少量土石,採取總量以三十立方公尺為限。
因此,答案是三十立方公尺(30立方公尺)。
在《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中,針對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及公告海域採取土石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二條。
為了兼顧原住民族的文化傳統與土地永續利用,法規特別放寬了採取方式(不限人工,意即可以使用機械工具),並依據「使用目的」劃分為兩種不同的採取上限。以下為你詳細整理核心要點:
? 原住民採取土石免許可的兩大情境
情境一:傳統文化、祭儀或生活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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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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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限制: 必須基於非營利目的,用於傳統文化、祭儀(如部落歲時祭儀所需建設或儀式用品)或家庭生活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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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限量: 總量以 10 立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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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限制: 不限人工採取(允許使用工具或機械協助)。
情境二:興建或修繕傳統住宅與公共設施(如石板材、地下屋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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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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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限制: 因新(修)建傳統石板屋或地下屋等形式之住宅、機關、學校、教會或公共設施而需要採取少量土石(例如排灣族、魯凱族蓋石板屋所需的石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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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限量: 總量以 30 立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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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限制: 不限人工採取(考量到石板建材沉重,同樣允許機械輔助作業)。
⚠️ 申請程序與配套限制(第二條第二項)
雖然這兩種情境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證,但並不是直接去山上挖就可以,仍須符合以下「行政程序」與「土地管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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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所申請同意: 採取前,申請人必須填具「附表一 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申請書」,向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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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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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取地點在私有土地:必須先取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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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取地點在公有土地(如林務局、水利署管轄土地):必須先經該目的事業管理機關的核准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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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合規性: 採取的的地點必須完全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法令的規定,避免在環境敏感區或土石流潛勢區盲目開挖。
簡而言之,法規給予原住民族在文化傳承與部落建設上很大的土石使用彈性(最高 30 立方公尺且可用機械),但核心底線是「必須非營利、必須先報請公所與土地主管理機關同意、且必須顧及水土保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