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應以利益被告之 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 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就此而言,主要是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A)文義解釋
(B)目的性限縮解釋
(C)目的性擴張解釋
(D)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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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65), C(7), D(3), E(0) #3517403

詳解 (共 3 筆)

#6604887
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規定法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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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6542
這題關鍵在最後那句話:「以利益被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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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6564
? 一、先講核心觀念(超重要)
? 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責任是什麼?
?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被告 = 推定無罪
檢察官 = 要負責證明有罪
法院 = 不能變成「幫忙找被告不利證據的人」
❌ 如果法院做太多「不利被告調查」
就會變成:
? 法院幫檢察官補證據
? 變成「糾問制度」(法院主動追殺被告)
這在現代刑事制度是被避免的
? 二、為什麼是「目的性限縮」?
題目原本法條: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看起來很廣)
? 如果不限制會怎樣?
法院可以:
幫檢察官補漏洞
主動找被告不利證據
? ❌ 破壞無罪推定
? 所以要做一件事:
? 把「法院職權調查」縮小
➡️ 只允許:
有利被告的證據
或維護公平正義(偏向保護被告)
✅ 這就是:
? 目的性限縮解釋
? 三、用「限縮 vs 擴張」超白話例子
?(1)目的性限縮(縮小範圍)
原法條:
法院可以調查證據
限縮後:
❗只能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 效果:
把範圍縮小,避免法院變成檢察官助手
? 白話:
? 「本來法院什麼都能查 → 現在只准查對被告好的」
?(2)目的性擴張(擴大範圍)
原法條:
僅規定「車輛不得進入公園」
但現在情況:
? 電動滑板車造成同樣危險
擴張後解釋:
? 電動滑板車「也算車輛」
? 效果:
把範圍放大,把沒寫的也納入
? 白話:
? 「本來沒算 → 現在也算」
? 四、再回到你這題的關鍵
題目邏輯是:
? 法院職權調查 ≠ 可以幫檢察官抓被告
? 否則違反:
無罪推定
舉證責任原則
公平審判
? 所以要「縮小解釋」
✔ 原本:法院可以調查很多
✔ 限縮:只能偏向保護被告
? ? 目的性限縮(100%考點)
? 五、超好背一句話
? 限縮=避免違憲/違反基本原則 → 把範圍縮小
? 擴張=填補漏洞 → 把範圍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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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5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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