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向下列何人誣告他人犯罪者,不成立誣告罪?
(A)經濟部長
(B)警政署長
(C)檢察總長
(D)法務部調查局之調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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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98), B(61), C(552), D(974), E(0) #2937206

詳解 (共 7 筆)

#5550664
要對有偵查、追訴、審判權的人告發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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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5843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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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714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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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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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6916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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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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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04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規定,誣告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是必須向「該管公務員」提出申告。所謂的「該管公務員」,是指對刑事案件有偵查、審判權限,或者對公務員有權進行懲戒的公務員。
(a) 經濟部長:經濟部屬於一般行政機關,經濟部長既沒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權,也無法對一般遭誣告的民眾進行刑事處分或懲戒,因此不屬於誣告罪中的「該管公務員」。向經濟部長捏造他人犯罪,並不符合誣告罪的構成要件,故不成立誣告罪(但可能另外構成妨害名譽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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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成立誣告罪的原因
下列選項皆屬於具有刑事偵查權限的「該管公務員」,若向其虛構事實誣告他人犯罪,皆會成立誣告罪
  • (b) 警政署長:屬於警察機關首長,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具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職權,屬於該管公務員。
  • (c) 檢察總長:屬於檢察機關首長,檢察官依法代表國家行使犯罪偵查與追訴權,是典型的該管公務員。
  • (d) 法務部調查局之調查官:依據[刑事訴訟法]與相關組織法規定,調查局調查官具有司法警察官身分,依法有權偵查犯罪,屬於該管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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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68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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