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具體列舉事項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以下何者不屬於該條文所列舉之事項?
(A)教育文化及交通水利
(B)衛生醫療
(C)國防外交
(D)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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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4), C(687), D(23), E(0) #402513

詳解 (共 2 筆)

#1416632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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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646
  • (c) 國防外交正確選項(不屬於該條文列舉事項)。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中有關原住民族之扶助,聚焦於其內部民生、權益與文化體系,並不包含屬於國家整體主權行為的「國防外交」。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其餘選項皆屬於條文內明確列舉應予保障扶助的範圍:
  • (a) 教育文化及交通水利:屬於條文明定事項。
  • (b) 衛生醫療:屬於條文明定事項。
  • (d) 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屬於條文明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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