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之規定,適用於所有人身保險契約
(B)保險人於保險契約停效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C)保險人於收到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D)年金保險並無準用人壽保險契約停止效力與恢復效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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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32), C(75), D(18), E(0) #325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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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8722
1. 題目解析 本題主要考查人壽保險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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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573
  • ❌ (B) 錯誤:敘述缺乏核心法律前提 依據《保險法》第 116 條第 5、6 項規定,保險人並不是「一停效就可以馬上終止契約」,必須等到「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效日起不得低於二年)屆滿後」,要保人仍未申請復效,保險人才有終止權。該選項省略了「兩年期限屆滿」的天期條件,因此不正確。

  • ❌ (C) 錯誤:法條天數與條件錯置

    • 依《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如果是停效「六個月內」申請復效,保戶清償保費後是無條件直接復效,保險公司沒有拒絕權。

    • 若是停效「六個月後」申請,保險公司收到「可保證明」後,法定的天數是 5 日內 決定是否要求體檢或拒絕,並非 15 日。

    • 另外,依《保險法》第 56 條的一般契約變更通知,保險人接到通知後是 10 日內 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選項中的「十五日」在法條中並無此根據。

  • ❌ (D) 錯誤:法律明文規定準用 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之 4 明文規定,人壽保險關於停效與復效的第 116 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選項敘述「並無準用」與法律條文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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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3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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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56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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