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 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B)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依法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 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 2 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 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 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 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C)所謂「員工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 2 年之期間」,倘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 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 十,員工繼續於該他公司服務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D)「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稱「公司員工」 ,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 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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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20), C(41), D(160), E(0) #348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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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3469
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下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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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19–1條 第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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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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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者,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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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員工依前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但公司員工未申報課徵所得稅,或已申報課徵所得稅未能提出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時價之確實證明文件,且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得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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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項所稱員工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二年之期間得將員工繼續於下列公司服務之期間合併計算
一、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該他公司。
二、他公司持有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該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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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前三項所稱公司員工,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但不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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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的重點我都bold了,紅色往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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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19–1條 4.前三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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