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限制基本權利之規定是否違憲,何者並非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A)對人民結社所為之設立管制規定
(B)對化妝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
(C)對受刑人撰寫文稿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
(D)對性犯罪者於刑後施以強制治療之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統計: A(769), B(1371), C(1362), D(408), E(0) #3164030
詳解 (共 5 筆)
※憲法審查標準簡易判斷(限制目的 / 手段與目的間關聯):
1.嚴格:特別重要之公益 / 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 →J744
2.中度:重要公益 / 實質關聯 →J756、J807
3.寬鬆:正當公益 / 合理關聯 →J802
(B) 對化妝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嚴格審查標準
J744理由書(節錄)
系爭規定之立法資料須足以支持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且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C) 對受刑人撰寫文稿所為之事前審查規定→中度審查標準
J756理由書(節錄)
又人民之表現自由涉及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為憲法保障之重要自由權利。國家對一般人民言論之事前審查,原則上應為違憲(本院釋字第744號解釋參照)。為達成監獄行刑與管理之目的,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雖非原則上違憲,然基於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之嚴重限制與干擾,其限制之目的仍須為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聯。
(A) J644:「結社自由之各該保障,皆以個人自由選定目的而集結成社之設立自由為基礎,故其限制之程度,自以設立管制對人民結社自由之限制最為嚴重,因此相關法律之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應就各項法定許可與不許可設立之理由,嚴格審查,以符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本旨。」
(B) J744:「此等化粧品之廣告,性質上仍非屬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構成直接威脅。又系爭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已另有不實廣告等禁止之明文,對可能妨礙人體健康之不實化粧品廣告,主管機關本得依系爭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為處罰。是系爭規定適用於含藥化粧品廣告,仍難認係為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且與目的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之關聯。」→嚴格審查
(C) J756:「為達成監獄行刑與管理之目的,監獄對受刑人言論之事前審查,雖非原則上違憲,然基於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之嚴重限制與干擾,其限制之目的仍須為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間應有實質關聯。」→中度審查
(D) J799:「基於保護社會大眾安全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對有再犯性犯罪危險之受刑人,即有接續其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施以強制治療之正當性與必要性,性犯罪受刑人個人之信賴利益應行退讓。」→嚴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