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意旨,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於訴願決 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行政機關已作成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 理訴願人之訴願?
(A)應依訴願人訴願聲明係請求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決定是否駁回訴願,或 就該行政處分不利部分續為實體審查
(B)應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訴願;訴願人對於該行政處分之不利部分如有不服,得另 行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C)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行政處分不利部分重為訴願,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對該行政處分併為實 體審查
(D)應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訴願;訴願人對於該行政處分之不利部分如有不服,得提 起課予義務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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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0), E(0) #3928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