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為警察之重點工作,下列相關執行作為之敘述,何項最為適當?
(A)判斷汽車駕駛人拒測且無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後,人車放行
(B)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C)酒駕肇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 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 以上者,移(函)送檢察機關,無需檢附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D)對於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經強制抽血檢測,應於取得汽機車駕駛人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檢測值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相關事證後,接續查證同車乘客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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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0), D(0), E(0) #3927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