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政行為?
(A)警察開罰單
(B)經濟部准予註冊商標
(C)台北市政府採購辦公文具
(D)市政府拆除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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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87), C(1392), D(31), E(0) #2646626
統計: A(25), B(87), C(1392), D(31), E(0) #2646626
詳解 (共 2 筆)
#4692269
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為國家或其他自治團體居於統治主體的地位,以公法規定為基礎所從事的行政行為。所使用的行政作用方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或地方自治規章等。
「台北市政府採購辦公文具」僅為私經濟行政(國家立於私人的地位,適用私法規定所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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