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該契約書應載明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職能治療所及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B)各機構投資的資金金額與比例(C)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D)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配置簡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