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甲以某遊樂場的代幣混充為新台幣十元硬幣,投入某百貨公司所設立的收費電動按摩座椅,享受按摩十分鐘。問甲應成立下列何罪?
(A)第三三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B)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C)第三三九條之一第二項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
(D)第三三九條之二第二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得利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70), C(1353), D(190), E(0) #269543

詳解 (共 3 筆)

#2198037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
(共 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6419321
收費電動按摩座椅 → 收費設備
ㅤㅤ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6
0
#7442452
  • ? (c) 第三三九條之一第二項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得利罪:這是正確選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第 1 項處罰的是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第 2 項則處罰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得不法之利益」。本題中,甲投入代幣使用自動按摩椅,獲得的是「享受按摩十分鐘」的勞務與服務利益,而非取得按摩椅實體物品,因此成立該條第二項的詐欺得利罪。
  • ? (a) 第三三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此條屬於普通詐欺取財罪,行為對象必須是「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本題甲施予詐術的對象是「機器(收費設備)」,機器並不會陷入錯誤,因此不適用普通詐欺罪,應適用針對機器的特殊處罰條文。
  • ? (b) 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此條為普通詐欺得利罪,同樣必須對「人」施用詐術。因甲是向「收費設備」投代幣,故應優先適用第 339-1 條的特別規定(法規競合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 ? (d) 第三三九條之二第二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得利罪:此條處罰的是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例如:自動提款機 ATM)。本題的電動按摩椅屬於提供勞務的「收費設備」,並非用來提款或付款的設備,因此不適用本條。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88519
未解鎖
解析:依據《刑法》第339條之一條第二項...
(共 1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