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甲槍殺乙,乙於負傷被送醫途中,因救護車發生重大車禍而死亡,對於乙之死亡,甲之刑責為何?
(A)故意傷害致死罪
(B)過失致死罪
(C)故意殺人未遂罪
(D)故意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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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4), C(590), D(212), E(0) #269558
統計: A(17), B(14), C(590), D(212), E(0) #269558
詳解 (共 3 筆)
#5470531
異常因果歷程
甲對上述無預見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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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885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條件因果關係(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客觀上,如果甲沒有開槍射殺乙,乙就不會受傷被送上救護車,也就不會因為救護車發生車禍而死亡。因此,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在物理條件上具有因果關係。 - 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之中斷(異常的因果歷程):
依據我國實務採行的「相當因果關係」或學說上的「客觀歸責理論」,甲開槍雖然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死亡風險,但乙最終的死亡是因為「救護車發生重大車禍」此一獨立且異常的第三人行為或外力介入所導致。
在通常經驗法則下,被槍傷送醫並不會必然或常態性地遭遇重大車禍,此時「車禍的危險」已經取代並中斷了甲原本「開槍的危險」,這屬於反常的因果歷程。因此,乙的死亡結果在法律上不可歸責於甲,甲不需對乙的「死亡」負既遂責任。 - 主觀犯意之處置:
甲主觀上有殺死乙的故意,客觀上已開槍射擊(已達著手實行),但最終死亡結果無法歸責於甲(不具備法律上的既遂因果)。因此,甲僅能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罪。
❌ 其它選項錯誤原因
- ❌ (A) 故意傷害致死罪:
甲主觀上的犯意是「槍殺(故意殺人)」而非「傷害」,且法律上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甲,因此不成立傷害致死。 - ❌ (B) 過失致死罪:
甲是出於故意開槍殺人,並非不小心(過失)導致乙受傷;且車禍致死的結果亦不可歸責於甲,故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 ❌ (D) 故意殺人既遂罪:
如前所述,乙的死亡結果是因為獨立介入的重大車禍(反常因果歷程)所致,不能歸責於甲的開槍行為,因此甲不構成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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