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其就民法總則所指主管機關所為之解釋,性質為:
(A)行政解釋
(B)司法解釋
(C)立法解釋
(D)學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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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160), C(2697), D(17), E(0) #780262
統計: A(351), B(160), C(2697), D(17), E(0) #780262
詳解 (共 1 筆)
#7462723
- ? (C) 立法解釋:由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如本題中的《民法總則施行法》),或在法律條文中直接對特定名詞、涵義所做的解釋,稱為「立法解釋」(又稱機關解釋、法定解釋)。本題中,條文直接明文規定民法總則所指的登記主管機關為「法院」,屬於典型的立法解釋。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 (A) 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如各部會)基於職權,針對主管法令所為的闡釋或說明(如行政命令、函釋)。本題是法律本身的規定,非行政機關的函釋。
- ? (B) 司法解釋:司法院(如憲法法庭、大法官)或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針對法律適用所做的解釋或判例。
- ? (D) 學說解釋:法學教授、學者或專家在教科書、論文中,對法律條文所表達的學術見解,不具備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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