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屬於定著物?
(A)房屋
(B)建築物
(C)臨時搭建之工寮
(D)違章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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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 C(2302), D(139), E(0) #1608696

詳解 (共 2 筆)

#2297190
釋字第九十三號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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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在法律實務上,一項物品要被認定為定著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 3 個核心要件: [1, 2, 3]
  1. 非土地的構成部分
  2. 繼續附著於土地(具固定性、不易移動)
  3. 可達一定經濟上的獨立使用目的 [1, 2, 3, 4]
各選項詳細分析如下:
  • (A) 房屋、(B) 建築物:皆屬於長期固定於土地上,且具備獨立經濟與居住價值的典型定著物 [1, 2]
  • (C) 臨時搭建之工寮:既然屬於「臨時搭建」,其本意就只是在工程期間短暫使用,不具備「繼續附著」的永久性與固定性,隨時可能拆除或移動,因此在法律上被歸類為「動產」而非定著物。
  • (D) 違章建築物:違章建築雖然在行政法上屬於違法,但只要它已經建到「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獨立經濟上使用目的」的程度,在民法上它依舊屬於「定著物」(是不動產的一種,擁有者享有事實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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