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旅行業有何項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A)經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除會
(B)合併
(C)地址變更
(D)保證金被法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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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7), C(7), D(205), E(0) #862688
詳解 (共 1 筆)
| 第 43 條 | |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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