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將一平板電腦借乙使用,乙使用時,好友丙見到,非常羨慕,表示願以高價購買之,乙見機不
可失,遂以自己名義賣與丙,並將該平板電腦交付於丙。有關乙、丙間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無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D)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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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6), C(26), D(417), E(0) #3274768
統計: A(14), B(16), C(26), D(417), E(0) #3274768
詳解 (共 4 筆)
#7390554
AI解題
正確答案是 (D)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以下是基於《民法》規定的法律分析:
1. 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法律依據: 負擔行為(如買賣)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分析: 乙雖然不是平板的所有權人,但法律上允許「出賣他人之物」。因此,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若乙最後無法取得所有權移轉給丙,乙需負擔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2. 物權行為(移轉所有權):效力未定法律依據: 《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分析: 乙將平板交付給丙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在真正的所有權人(甲)承認之前,這個物權移轉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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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5009
標準的民法118無權處分
債權行為有效(因為債權無因性 不受原因關係所影響)
物權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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